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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柴油产业发展政策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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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严格执行生物柴油(BD100)、生物柴油调合燃料(B5)国家标准。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生物柴油调合燃料流通市场监管,坚决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对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或在确定封闭推广区域销售非生物柴油调合燃料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管理和处罚。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实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处理。
    第五十九条 建立监管定期报告制度。各级能源监管机构应定期总结分析生物柴油生产与推广使用情况,重点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提出相应措施和解决办法,并及时报送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作为修订完善相关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总量目标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章  其他第六十条 充分发挥国家能源有关研发中心、中介机构的桥梁作用,及时开展产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产业发展政策建议。
    第六十一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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