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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柴油产业发展政策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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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生物柴油生产企业与废弃油脂供应单位应严格履行购销合同或协议,按约定收购、交售废弃油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严禁以食用油脂、油料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严厉打击生物柴油企业利用废弃油脂非法生产、销售食用油脂行为。
    第五十四条 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生物柴油生产企业不得外购生物柴油销售。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生物柴油生产企业不得从事生物柴油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第五十五条 国家能源监管(派出)机构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依据职能,督促生物柴油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清洁生产和安全生产规范,落实环境影响及安全生产评价、节能审查确定的各项环保、节能和安防措施,能耗、物耗、水耗、排污等各项生产技术指标应达到国内先进和设计水平,确保“三废”达标排放和安全生产。
    第五十六条 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不得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采购生物柴油。成品油经营企业拒不按照本省(区、市)有关管理办法销售生物柴油调合燃料并完成年度销售目标任务的,由国家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可再生能源法》要求,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造成生物柴油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物柴油购销合同的,按照《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

                                                                生物柴油公司顾问:宁守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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