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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柴油产业发展政策第十章 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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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对生物柴油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政策支持。对生产原料中废弃油脂用量所占比重符合规定要求的生物柴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其他有关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出台调合用车用柴油税收优惠或其他鼓励政策。

    第四十八条 生物柴油生产企业(项目)配套油料能源林基地建设包括良种繁育、造林、抚育等财政补助按有关规定办理。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依据森林保险等金融扶持林业发展的有关规定,支持能源林的开发与建设。

    第四十九条 积极利用中央基建投资,对符合条件的生物柴油项目给予投资补助。年产生物柴油10万吨以上生产项目酌情按照高限给予补助。加大科技投入,支持开展技术创新相关课题研究以及标准体系建设等工作。

    第五十条 生物柴油推广使用量不计入当地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能源消耗总量。积极推动生物柴油产业碳排放权交易,减排量纳入地方、企业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指标考核体系。

                             物柴油公司顾问:宁守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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