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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柴油产业发展政策第九章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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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生物柴油生产及其配套原料基地建设项目均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规定。

    第四十一条 配套原料基地建设应避开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等生态敏感区域,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占用耕地以及生态公益林地,不得毁林造林。能源林(草)种植和微藻养殖应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止外来物种入侵。

    第四十二条 严格落实废弃油脂生物柴油生产企业环保措施,明确废弃油脂收集、储运等过程的环境监管要求,防止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异味扰民等问题。

    第四十三条 推广清洁生产工艺技术,从源头防止、减少污染物产生。严格执格执行《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生产企业“三废”排放浓度与总量须满足国家、地方相关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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