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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柴油产业发展政策第七章 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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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建立生物柴油市场销量或推广份额约束性目标责任管理体制。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柴油产品纳入其成品油销售体系。加强舆论宣传引导,鼓励封闭推广,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第二十九条 生物柴油推广使用地区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应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协调并落实本省推广使用生物柴油调合燃料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各项相关配套方案和措施,确定推广使用时间和区域。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推广使用生物柴油。
    第三十条 生物柴油由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收购和调合。成品油经营企业应按照规划布局,依托现有油库建设生物柴油调合燃料配送中心,并将生物柴油生产和推广年度目标内合格产品全部纳入其销售体系。
    第三十一条 推广区域内,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应及时与符合准入条件的生物柴油生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严格履行,原则上其购销总量占区域推广目标的比例不低于其市场份额。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应保质、保量完成年度目标。
    第三十二条 大力宣传生物柴油对解决“地沟油”回流餐桌问题、大气雾霾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意义与重要作用,营造良好消费环境。鼓励公交、环卫等政府管理的车辆优先使用生物柴油调合燃料。成品油销售企业应积极销售生物柴油,骨干企业应主动响应国家战略部署,履行社会责任,带头收购、调合和销售生物柴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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