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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柴油产业发展政策第五章 行业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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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应落实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目标市场,且须有成品油经营骨干企业接受生物柴油并推广生物柴油调合燃料的承诺。目标市场所在省级政府应制(修)订并颁布实施推广使用生物柴油调合燃料的地方性法规,确定推广区域和时间。
第二十一条 生物柴油调合企业应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具备必要的产品质量分析手段,建立严格的生物柴油及调合燃料储存、调配及运输制度。生物柴油调合燃料销售企业应具备成品油批发和/或零售经营资质。申请从事生物柴油调合燃料调合、批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应承诺按相关规定收购生物柴油,销售生物柴油调合燃料。
第二十二条 自本产业政策发布之日起2年内,仍达不到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的生物柴油生产装置,应予以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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