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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柴油行业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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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国家鼓励生产和利用生物液体燃料。石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石油销售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造成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明确了生物柴油的市场去向,明确规定大型国有石油销售企业必须收购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柴油产品并积极推广使用,这对于保障生物柴油企业的合法利润、推动产业发展是极为重要的基本保证。虽然在可再生能源法颁布之后的几年之内该条款没有得到具体实施,但是可喜的是20141128颁布的《生物柴油产业发展政策》进一步细化了该条款(本章最后将对该政策予以解读),生物柴油产品距离正式进入主渠道指日可待。 
1.4“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对于该项条款,财政部、发改委在2007年开始给予生物柴油示范企业项目投资补贴,其额度为项目投资的2040%,我本人参与了此项目2年评审,国家是真金白银投入,切切实实的给予生物柴油行业支持;当然,在评审过程中也暴露出我们行业的一些不足,本书后续部分将对此类现象予以评述,在此不再赘述。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先后给予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这两项政策对于我国生物柴油产业的持续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促进作用。
从以上该法内容来看,首先确定了生物柴油属于可再生能源大类之生物液体燃料类,奠定了其基础地位,明确了国家鼓励、支持的基本方针,且对相关企业应用生物柴油给出了明确的指导性意见,为生物柴油在我国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不愧是基本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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