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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就医知识之意外伤害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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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意外身故与残疾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15000元。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15000元。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致残给付达到保险金额为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致残,治疗终结或治疗未终结但意外伤害达到180天,应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申请,由医疗保险处组织专家对被保险人进行意外伤害残疾等级鉴定。申请截止日为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90天,逾期不再受理。
本保险医疗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医保定点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支付的符合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等费用总额,按如下方案赔付:100元以下部分免赔,100元以上部分按80%的比例赔付。
本保险只承担被保险人本保险年度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引起的住院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医疗费累计赔付额不超过5000元。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其间如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终止<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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