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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准化法》知识小问答

发布时间:
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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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新《标准化法》实施日期?

答:2018年1月1日实施。

2.问:新《标准化法》共多少章多少条?

答:共6章45条。

3.问:新《标准化法》规定标准的制定范围是什么?

答: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4.问:新《标准化法》规定标准的种类有哪些?

答: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5.问: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什么?

答: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6.问:制定标准的原则性要求是什么?

答: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7.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答: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8.问: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的作用是什么?

答:统筹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

9.问:新《标准化法》对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10.问: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是什么?

答: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11.问: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是什么?

答: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12.问:地方标准的制定主体是什么?

答: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13.问:制定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如何进行立项时的论证评估?

答:制定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应当在立项时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查,对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

14.问:制定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要求是什么?

答:制定推荐性标准,应当组织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制定强制性标准,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相关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

15.问:制定团体标准的原则是什么?

答: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16.问:哪些标准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哪些标准高于推荐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答: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17.问: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文本公开的要求是什么?

答: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

18.问:国家支持在哪些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答: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19.问:标准的编号规则由哪个部门制定并公布?

答:标准的编号规则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20.问:什么是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答: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21.问:为什么要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

答: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22.问:标准化试点示范的作用是什么?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

23.问: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是什么?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24.问: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标准进行编号、复审或者备案的,如何处理?

答: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标准进行编号、复审或者备案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说明情况,并限期改正。

25.问: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法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问: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如何处理?

答: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27.问: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编号的,如何处理?

答: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编号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28.问: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问:地方标准制订程序是什么?

答:地方标准分为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的制订流程包括编制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地方标准立项、组织制定、审查、编号和发布,具体由标准制定单位提出制定申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立项、审查、编号和发布。

任何违反上述标准编号规则且未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地方标准均为非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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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准化法》实施日期?

2018年1月1日实施。

新《标准化法》共多少章多少条?

共6章45条。